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X路小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安阳市北关区X路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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