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1996年相识,1998年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尚好。自从被告2007年去郑州打工以后,在生活上对我漠不关心,对子女不管不问。被告2009年2月份曾带一成年女子回家居住,该女曾怀孕后流产。我和被告在2009年10月份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中间也未曾与家人联系,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两个子女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
被告张某乙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略)西白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有第三者,原、被告感情已破裂。2、朱××、肖××的证言各一份,证明被告有第三者,2009年10月份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
经庭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1996年认识,1998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开始二人感情尚好。并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张××,两个孩子平时随原告生活,原告外出打工时随被告母亲生活。自2007年被告去郑州打工后,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子女不管不问。2009年10月份,原、被告发生口角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信。另查明,原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亦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但被告自2007年外出打工后,思想上发生了变化,被告对家庭未尽到责任,对子女未尽到抚养,教育和关爱的义务,被告的离家出走是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正当,对其离婚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两个子女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负担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原、被告婚生长女张××(X年X月X日生),婚生长子张××(X年X月X日生)均由原告张某甲抚养,被告张某乙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x.80元(按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的20%计算20年零7个月,其中张××的7年,张××13年零7个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继超
审判员刘锦华
代理审判员郭璐欣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