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张某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庚,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述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阴高松、王某,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张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及贺某某、张某己、张某庚、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计生委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计生委申请再审称:王某丙事发时驾驶豫x轿车不是在执行公务,陕县计生委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即使计生委对车辆存在管理瑕疵,也不存在共同侵权,应根据过失大小对王某丙应承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对本案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高级人民法院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被申请人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计生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立勇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保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