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X区。
被执行人慈利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镇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经当事人申请,于2010年7月16日向某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慈利县X镇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给付义务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慈利县X镇人民政府至今未按协议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慈利县X镇人民政府人民币x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略),开户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书均
审判员周永川
审判员牟兵初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杜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