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段歆琛,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尹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蒋某丙,系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尹某、株洲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长黄爱武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人民陪审员赵平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