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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2009)慈行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慈利县移民开发局,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慈利县移民开发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舒洪武,湖南省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慈利县移民开发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通过其他途径知晓信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俭

审判员滕振华

人民陪审员朱月桂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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