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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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与河南中航铁路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六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道路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徐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汉族,系原告徐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生,河南世纪通(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中航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恒美国际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学功,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六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汽车东站院内。

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X街X号。

代表人李某己,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豪德贸易广场(西区)X栋X至X号。

代表人朱某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庚,男,汉族,该支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东,河南典策(略)事务所(略)。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河南中航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铁路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六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汽运六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徐某甲于2010年1月4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间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举证期限。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某甲委托代理人徐某乙、李某生,中航铁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张学功,开封汽运六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王某戊,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庚、李某东出庭参加诉讼,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甲诉称,2009年2月8日,徐某甲乘坐开封汽运六公司牌照为豫x号大客车时,该车行驶至许郸线103公里附近与中航铁路公司所属104次混合列车发生相撞事故,致徐某甲受伤治疗至今,仍未康复。经司法鉴定,徐某甲身体伤害后果已达1个7级、1个8级、1个9级3个等级级别的伤残,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x元。经多次要求赔偿损失未果,故诉至法院。因豫x号大客车在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参加了x元承运人责任保险,同时又在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参加了x元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请求判令:1、中航铁路公司、开封汽运六公司连带赔偿损失x元;2、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在x元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在x元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航铁路公司辩称:1、徐某甲要求中航铁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其他三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既要求侵权赔偿又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持;2、经有关部门确认,中航铁路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此就侵权诉请中航铁路公司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开封汽运六公司辩称:1、豫x号大客车属于实际产权人费强挂靠在开封汽运六公司经营,该车的日常经营及收益开封汽运六公司无法控制和支配,开封汽运六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豫x号大客车分别在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在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投有x元的承运人责任保险,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3、徐某甲所要求的各项赔偿项目和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辩称: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徐某甲是乘坐被保险车辆的旅客,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徐某甲要求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承担交强险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对第三者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徐某甲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未答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中航铁路公司、开封汽运六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徐某甲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司法鉴定委托书,证明徐某甲因中航铁路公司与开封汽运六公司的车辆相撞受伤;2、诊断证明书(四份)、出院证、诊断报告,证明徐某甲诊断、治疗情况;3、医政科证明、住院费收据、发票、门诊收据,证明徐某甲医疗费为x.64元;4、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准驾证、刘XX证明及身份证,证明徐某甲的职业是大客车驾驶员以及收入情况;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徐某甲伤残结果为:一个7级、一个8级、一个9级;6、村委会证明一、户籍证明、户口薄(二份),证明徐某甲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及其被扶养人的基本情况;7、村委会证明二,证明2位护理人员及因护理徐某甲减少的收入;8、车票,证明徐某甲交通费为3000元;9、机动车详细信息,证明开封汽运六公司是豫x号大客车的车主;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肇事车辆在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11、工商登记信息(4份),证明4个被告的基本情况;12、2009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证明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数据;1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证明徐某甲所乘坐的车辆在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投保。

中航铁路公司对徐某甲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用司法鉴定委托书来证明事故的情况,不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住院证要件缺失;医政科的证明不能确认医疗费用的数额;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准驾证及刘XX的证明,不能证明徐某甲的收入情况;村委会不具有证明徐某甲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资格;徐某甲的抚养义务应当由其兄妹4人来承担;村委会的证明不能证明徐某甲的二个弟弟在村建筑队工作及收入情况;车票号很多是连号,不能排除找熟人开具的情况;2009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是从网上下载的,真实性无法判定;同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工商登记信息表示认可;对机动车详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未发表质证意见。

开封汽运六公司对徐某甲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医政科没有法人的主体资格,其证明徐某甲所欠的医疗费,还没有达到诉讼追偿的要求,应当在向医院清偿了之后再主张;徐某甲所出具的票据并没有达到所主张的数额;不能证明开封汽运六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徐某甲的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刘XX的证言不能证明徐某甲的月收入是多少;村委会不具备证明徐某甲经常居住地的资格;4位被抚养人均是农业家庭户口,应当按照农业家庭户口来计算;且4人的抚养费年总额不能超过徐某甲的年收入;村委会的证明不能证明徐某甲的二个弟弟在村建筑队工作及收入情况;车票没有日期,没有始发地与到达地,很多是连号,不能排除找熟人开具的情况;机动车详细信息只说明车登记在开封汽运六公司名下,但并不反映该车的真正所有人是谁;不能按照2009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的标准计算;同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表示认可。

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对徐某甲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徐某甲在诉讼中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不能再要求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驾驶证只能证明徐某甲具有开大客车的资格,但是不能证明其收入;村委会证明不能证实事故发生地和徐某甲收入情况;徐某甲的抚养义务应当由兄妹4人来承担,且4位被抚养人均是农业家庭户口,应当按照农业家庭户口来计算,4人的抚养费年总额也不能超过徐某甲的年收入情况;村委会的证明不能证明徐某甲的二个弟弟在村建筑队工作及收入情况;车票票号很多都是连号,没有日期,没有始发地与到达地,不能排除找熟人开具的情况;机动车详细信息只说明车登记在开封汽运六公司名下,但并不反映该车的真正所有人是谁;2009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是从网上下载的,真实性无法判定,不能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同时,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工商登记信息表示认可。

中航铁路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2份),证明事故是大客车撞到了火车,原因是车速快,司机大意造成;2、《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由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徐某甲对中航铁路公司所举证据无异议。

开封汽运六公司对中航铁路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发放程序有违法律;同时对现场勘查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无异议。

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对中航铁路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发放程序有违法律;同时对现场勘查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无异议。

开封汽运六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车辆产权确认书。2、客运车辆合同。3、身份证复印件。这三份证据证明实际车主为费强。

徐某甲对开封汽运六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3份证据没有真实性。

中航铁路公司对开封汽运六公司所举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

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对开封汽运六公司所举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

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质证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徐某甲提交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不能证明徐某甲因中航铁路公司与开封汽运六公司的车辆相撞受伤,不予采信;诊断证明书(四份)、出院证、诊断报告能够证明徐某甲诊断、治疗情况及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医政科证明、住院费收据、发票、门诊收据能够证明徐某甲医疗费为x.64元,予以采信;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准驾证、刘XX证明及身份证只能证明徐某甲的职业是大客车驾驶员,但不能证明其收入情况,其收入应比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徐某甲因中航铁路公司与开封汽运六公司的车辆相撞受伤及伤残情况,予以采信;村委会证明一能够证明徐某甲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予以采信;村委会及户籍证明、户口薄(二份)能够证明徐某甲的被扶养人及年龄等基本情况,予以采信;村委会证明二能够证明2位护理人员的职业,但不能证明其收入,可比照在城镇打工人员,酌定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车票是徐某甲到郑州看病的交通费,因多数为连号,故本院对其部分予以采信,应酌定按2000元为宜;机动车详细信息不能证明开封汽运六公司是豫x号大客车的车主,只能证明该车登记在开封汽运六公司名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能够证明肇事车辆在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予以采信;工商登记信息(4份),能够证明4个被告的基本情况,予以采信;2009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能够证明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数据,予以采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能够证明肇事车辆在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投保,予以采信。中航铁路公司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2份)、《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证明事故是由于豫x号大客车司机大意撞到了火车,应由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予以采信。开封汽运六公司提交的车辆产权确认书、客运车辆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费强),均能够证明实际车主为费强,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2月8日16时15分,开封汽运六公司车牌号为豫x号的大型宇通(x型)卧铺客车(吕XX驾驶)在行驶至许郸线徐某至太康区间103公里+200米无人看守道口处时,由于速度过高抢越该道口,撞到了正在以10公里/小时速度运行的中航铁路公司所属104次混合列车机车中后部侧面。事故造成重伤4人(机车副司机1人、汽车司乘人员2人、旅客1人),轻伤1人(旅客)及多名旅客轻微伤,其中致使乘坐该卧铺客车的徐某甲(无票旅客)受伤。对于此次事故,郑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汽车驾驶员吕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之规定,抢越无人看守道口,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10月25日周口泰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书,结论为:徐某甲周围神经右腓总神经损伤已达七级伤残,右髋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右膝右踝关节部分丧失已达八级伤残,左胫腓骨功能部分丧失已达九级伤残。自2009年2月8日徐某甲接受治疗至同年9月11日出院计215天,加上其出院后的药费,共花去医疗费x.64元。伤者徐某甲为农村户口,但从1997年至事故发生之日一直在城市从事驾驶长途大客车的工作,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其共有子女4人:长子徐X辉(X年X月X日出生),次子徐X坤(X年X月X日出生),长女徐X(X年X月X日出生),次女徐X远(X年X月X日出生)。还有父亲徐某乙(X年X月X日出生)、母亲徐某氏(X年X月X日出生),徐某乙、徐某氏夫妻共有子女4人,均已成年。徐某甲在本案中仅要求赔偿被扶养人徐X坤、徐X远、徐某乙、徐某氏的生活费。

另查明:豫x号的大型宇通(x型)卧铺客车属于费强所有,以客运班线租赁的形式挂靠在开封汽运六公司经营,租赁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开封汽运六公司享有对其日常经营管理等权利,费强每月除向开封汽运六公司交纳租赁费3000元和综合服务费1000元外,还交纳安全保证金x元,合计全年费用x元。另外,该客车以开封汽运六公司的上级单位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为被保险人在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投了每个座位每人责任限额x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31日零时起至2009年3月30日24时止;还以开封汽运六公司为被保险人在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了x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院认为:中航铁路公司所属104次混合列车是在窄轨铁路上行驶的列车,不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其在乘车环境、运输条件等方面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对其不能适用有关国铁及专用铁路X路专用线运输方面的规定,应参照普通运输车辆处理,故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开封汽运六公司车牌号为豫x号的大型卧铺客车在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处时,没有减速或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未能确保车内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酿成本案纠纷负有全部责任。由于该客车属于挂靠经营,应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某甲诉请的“中航铁路公司、开封汽运六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在x元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在x元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中航铁路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开封汽运六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后,既不向受害人赔偿损失,也未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属于怠于行使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请求权,因此,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徐某甲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问题,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徐某甲是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故对徐某甲要求开封汽运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徐某甲的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中航铁路公司辩称“徐某甲既要求侵权赔偿又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权不应当支持;中航铁路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的意见,经查,徐某甲在本次诉讼中只要求侵权赔偿,未要求违约赔偿,《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了肇事车辆应负全部责任的事实,故对中航铁路公司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中航铁路公司的其他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开封汽运六公司辩称“肇事客车属于实际产权人费强挂靠经营,开封汽运六公司无法控制和支配其日常经营及收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徐某甲所要求的各项赔偿项目和数额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经查,肇事客车实际产权人费强挂靠在开封汽运六公司经营属实,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开封汽运六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在收取x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应由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交强险部分不予赔偿;关于各项赔偿项目和数额的法律依据问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故对开封汽运六公司辩称的人保开封市鼓楼支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开封汽运六公司的其他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徐某甲是乘坐被保险车辆的旅客,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的意见,经查,徐某甲作为乘坐被保险车辆的旅客,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故对人寿财保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徐某甲的损失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徐某甲的诉请分别计算如下:1、医疗费,x.64元;2、误工费,参照河南省2009年度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职工的平均工资x元计算,自2009年2月8日接受治疗至同年10月24日(定残前一日)共计258天,即x元除以250天乘以258天共计x.54元;3、护理费,参照河南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56元计算,自2009年2月8日接受治疗至同年9月11日出院计215天,x.56元除以250天乘以215天再乘以2人共计x.08元;4、交通费酌定2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财政厅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30元计算,自2009年2月8日住院至同年9月11日出院计215天,即215天乘以30元共计6450元;6、残疾赔偿金,参照河南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56元,按20年限和7级、8级、9级综合伤残指数47%计算,即x.56元乘以20年乘以47%为x.66元。7、被赡养、抚养人生活费,参照河南省2009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88.47元标准计算,徐某甲兄妹4人,夫妻2人,子女4人;按徐某甲需赡养父亲17年,母亲16年;被抚养人次子6年,次女7.5年计;即父亲徐某乙为17年乘以3388.47元乘以0.47除以4人等于6768.47元;母亲徐某氏为16年乘以3388.47元乘以0.47除以4人等于6370.32元;次子徐某坤为6年乘以3388.47元乘以0.47除以2人(夫妻分担)等于4777.74元;次女徐某远为7.5年乘以3388.47元乘以0.47除以2人(夫妻分担)等于5972.18元;合计x.71元。上述7项即医疗费x.64元,误工费x.54元,护理费x.08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50元,残疾赔偿金x.66元,被赡养、抚养人生活费x.71元,共计x.63元。

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徐某甲终身残疾,且无论从身体上、精神上乃至家庭亲属均会带来较大的且难以弥补的精神痛苦和影响,徐某甲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x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赡养、抚养人生活费共计x元;

二、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赡养、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63元;

三、驳回原告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23元,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六公司负担144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负担7581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徐某甲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六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徐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李某奎

审判员吴少永

审判员何晏军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航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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