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X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厂投资人。
被执行人城固县XX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厂投资人。
本院2011年2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X化工厂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城固县XX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X化工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城固县XX化工厂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