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
被执行人张XX。
本院2011年3月21日受理的余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XX下落不明,于2011年3月29日公告向其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XX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张XX每月工资收入中的壹仟陆佰元,(从2011年9月份起至还清x元及还款期间所生利息另行核算付清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