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南阳理工学院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校工作人员。
申请复议人南阳理工学院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南阳理工学院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复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代理审判员姜付强
代理审判员李海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继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