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0年9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商丘市梁园区欧亚时装城元家胡同X号楼X楼X室王××家中找其母张×。张×在客厅与王××聊天,张某某以看电视为名,到王××卧室内,将王素云放在卧室桌上的人民币2100元盗走。案发后,张某某退赔王××人民币2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强制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
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新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