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现年59岁,汉族,
被告孙某某,女,现年57岁,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7年以来,被告无事生非,嫌弃丈夫,拒绝履行妻子义务,对原告的死活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孙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的子女现均已成年。原告于2010年9月7日提起诉讼,主张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合法婚姻关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