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慧,河南博建(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28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贺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慧、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李某丹、李某杰。由于双方草率结婚,互不了解,婚后经常生气。被告脾气暴躁还染上赌博恶习,稍不如意就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身上伤痕累累。被告于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现正在服刑中。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即使被告服刑期满也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抚养两个女儿、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的刑期还有两年零九个月,2011年第三季度可以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1年就可以出狱,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两个女儿判由被告抚养,被告也不可能把孩子带到监狱里养。要离也等被告出狱后再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丹,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杰。2007年12月24日,被告李某某因犯抢劫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被送往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12月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抚养两个女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2008)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调取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2010)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9年12月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现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望,证明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身在狱中,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以其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可待被告出狱后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丹、李某杰由原告张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耿贺年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