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7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8月1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2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收押。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刘某某,河南光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孙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原审被告人孙XX不服,以原判定罪不当,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孙XX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代理审判员常城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汪致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