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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湖南省宁乡县种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宁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理事长。

被告湖南省宁乡县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经理。

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宁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湖南省宁乡县种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纠纷经与被告方协商为由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并未违犯相关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被告湖南省宁乡县种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尹谷良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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