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理事长。
被告湖南省宁乡县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经理。
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宁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湖南省宁乡县种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纠纷经与被告方协商为由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并未违犯相关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被告湖南省宁乡县种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尹谷良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强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