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因本案于201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黄XX在本市X路XXX号新七浦服装批发市场三楼XXX/XXX商铺门口,窃得被害人王XX放置于该处的各式服装二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76元)及手推车一辆,并将之藏于商场保洁部更衣室。后商场保安接被害人报案,通过监控录像比对,在商场三楼自动扶梯口将被告人黄XX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笔录、证人谢XX、徐X、徐X的证言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进货清单、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黄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钱晔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