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乙,天津法商(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张某甲的亲友。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又名何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0)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金朝、赵文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吴某某,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代理审判员李彦
代理审判员程伟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