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三四年前,被告人鞠某某伙同李某某、韩雷、邱某甲、邱某乙(均已判刑)等人盗窃前班口村周边杨树8余棵,价值4000余元。
2010年10月31日被告人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邱某甲、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同案犯刘某某、李某某、邱某甲、邱某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5、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鞠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鞠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建军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