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又名陈某杰),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蕊,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陈某因与李某某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赵蕊;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建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愿经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审理费6570元,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陈某已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杨凯民
审判员赵曜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