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别名郭英),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0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转为取保候审。201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底至今,被告人刘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郑州市二七区张魏砦南三街开办诊所非法行医。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分别于2008年12月20日、2009年5月27日、2009年8月5日三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10年5月8日,公安人员在诊所内将正在非法行医的被告人刘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提取的作案现场照片、药品照片、非法收取的医疗费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三次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证人夏XX、王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先后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靖
二Ο一Ο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