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2009年4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黄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亚飞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