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X,现年42岁。
委托代理人文XX,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X,现年42岁。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冯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胡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介绍认识,于1998年8月在原冷水滩普里桥区X乡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佳,请求准予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认识,于1998年8月在原冷水滩普里桥区X乡登记结婚,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的住房一套及住房内的装修、家具、电器等。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XX提出离婚,被告梁XX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的住房一套(包括房屋所占土地)及住房内的装修、家具、电器归被告梁XX所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石马XX组村住房各占一半,现由原告父母亲居住;
三、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自的债务自行承担,原告冯XX借被告梁XX弟弟梁x元由被告梁XX偿还;
四、原告冯XX补偿被告梁x元,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当日给付6000元;余款4000元在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冯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胡林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