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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XX,现年27岁。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现年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XX负担。

审判员谭胡林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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