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现年27岁。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现年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XX负担。
审判员谭胡林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