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现年28岁。
被告杨XX,现年35岁。
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曾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X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X负担。
审判员谭胡林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