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蓝山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蓝山县永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08)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李某某因故未到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以本人现已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4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表示服判,按原判决执行,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08)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廖某元
审判员魏蓉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