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104国道瀛海段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丁某,项目经理。
被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知名企业区X号楼。
委托代理人袁文鑫,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士,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二○○九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杭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