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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兴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钱某,公司员工。

被告许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 吪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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