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男,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1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用两只山羊折价12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吴某的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的本院(2011)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马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