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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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