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