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北京市某某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某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某某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3年3月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用电地址西城区X街某地的高压商业用电向原告申请用电(原告当时名为中国某某集团公司北京某某公司)。2004年8月,其又针对用电地址西城区X街某地的低压非工业、非居民照明部分用电向原告申请用电。被告一直没按时缴纳电费。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作为物业公司,接受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与原告签署了电费结算协议,并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电费,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X区某地,本案应由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X区X街某地,且被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X区某地,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贾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