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10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6日0时5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鲁x号重型起重机货车,由兰考高速自北向南行驶至77KM+750M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入高速公路西侧并侧翻在高速公路西侧沟内,造成被害人贾XX当场死亡,车辆及高速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已和被害人贾XX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能够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已取得其谅解,可以认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