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0年8月2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6日7时许,被告人白某携带钳子到新郑市X乡X村范庄一组王××家,将大门锁撬开后,又将堂屋门撬开,对室内物品翻找,未发现钱财,遂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价值1200元的飞鸽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喜××的陈述、证人张××、马××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