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新凤,法律工作者,慈利县司法局干部。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柴某某承担。
审判员潘双庆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滕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