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略)。199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4年6月21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200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0年9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又名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1992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0年9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8月20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2009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0年9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张某甲预谋后,周某某在外望风,谢某某和张某甲将裴某某停放在渑池县X镇财政局后自家院内的一辆红色嘉陵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7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周某某、谢某某、张某甲的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失主,三被告人均有悔过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9月24日止)。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9月24日止)。
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9月24日止)。
以上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审判员张建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