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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诉被告伊川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15岁。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35岁。

被告伊川县X镇第一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校长。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伊川县X镇第一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伊川县X镇第一初级中学自愿于2009年11月2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康复用品费等共计x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执。

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慧毅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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