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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路X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学院,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李子园。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康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邵阳学院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汤松柏

审判员刘新军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龚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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