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用检测技术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建萍,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俞某。
被告上海顺源印务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通用检测技术研究所与被告上海正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俞某、上海顺源印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用检测技术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通用检测技术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2元减半为人民币1,386元,由原告上海通用检测技术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徐晨平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严骏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