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汤某某,男,34岁。
辩护人范某某、孙某,河南龙文(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郜某某,女,44岁。
辩护人张某某、徐某某,河南顺河(略)事务所(略)。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某某、郜某某贪污一案,于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郜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所判四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汤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汤某某适用缓刑属量刑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汤某某、郜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0)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某伟
审判员施建领
审判员周志峰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郭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