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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850元的价格从“小强”手中购买一辆“宝岛”牌电动车,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谢XX,从中获利150元。经查,该“宝岛”牌电动车系张x年12月24日夜里在温县第二人民医院被盗的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周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张XX的陈述、证人谢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有周某某的拘留证、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武陟县公安局民警刘建军、陈保银的抓获经过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收购并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其行为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计1个月1日;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止,计2个月29日。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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