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某(又名姬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其亮,延津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姬某头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姬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玉梅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