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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万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08年7月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8年12月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08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到郑州市郑东新区黑庄李xx家院内一楼大厅内,由万某某在院门外望风,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王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飞鸽牌电动车车锁剪开,由万某某将该电动车推到院外盗走。经鉴定,涉案的电动车价值2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王xx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均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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