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尤a,男;因本案于201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a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尤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尤a至本市闵行区X镇被害人计a的暂住处,采用推门入室的方法进入,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4,344元的“神草御品”牌东北野山参l盒和西湖龙井茶2盒。嗣后,被告人尤a在现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赃物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计a的陈述,证人张a、乔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a犯盗窃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