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47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尉氏县X乡X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从尉氏县X乡计生办领取的社会抚养费提成款x元非法占为已有,用于个消费。案发后,郑某某已退回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李XX、董XX、任XX、任XX、郑XX等人的证言,郑某某的个人工作简历,尉氏县X乡党委证明及党委会会议记录,尉氏县X乡计划生育办室证明,书证--总帐表、记帐凭证、付款凭证。尉氏县X乡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尉氏县X乡X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对领取的社会抚养费提成款予以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郑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俊豪
审判员孙军玲
审判员李鑫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