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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诉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交通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朱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葛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群,系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交通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耀升,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腾飞,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罗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朱某某,男,现年39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孝忠,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立受理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交通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朱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红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09年7月12日20时40分,被告朱某某酒后驾驶挂靠在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交通运输公司名下的豫x长安铃木出租车,沿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川汇区X路X路十字路口北与停在路边张永福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驾车逃逸现场,又与单梅英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上乘坐葛豪宇)相撞,后又逃逸时将路边行人叶澄泉撞伤,继续逃逸时再次将路边骑自行车的原告葛某某撞倒,后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民街路口左转弯,至新民街北段陷入泥沟后,被告朱某某弃车逃逸,造成单梅英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永福、葛豪宁、叶澄泉、被告葛某某四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嫌疑人朱某某已于2009年07月13日投案自首。2009年7月16日,周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事故作出周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葛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葛某某被送往周口市中心医院救治,原告葛某某经诊断:右颞部、左额部头皮下血肿、额部头皮擦伤、右侧9、10后肋骨粉碎性骨折,多处皮肤擦伤。在2009年7月12日至2009年7月23日住院治疗期间,共开支医疗费4725.28元,后经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9月25日一次性赔付原告葛某某各项费用x元整(该款已当庭履行)。

二、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交通运输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三、该纠纷到此结束,此后双方互不纠缠。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红英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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