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9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当年仓促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二人经常吵架打骂,故而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7年10月份被告因为感情不和突然外出不归,至今无音讯。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范庄村委证明一份;2、证人彭XX、彭XX、彭XX证言。以此证明被告王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生气外出多年,至今未归。3、常住人口登记卡六张。以此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本院调查收集了下列证据:被告王某某的哥哥王XX证言,证实刘某某经常与王某某生气,并打骂王某某,王某某下落不明至今三年多了。
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89年原告刘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某相识,于当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刘XX;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取名刘XX;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刘XX。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打骂。2007年10月份,原、被告生气后,被告外出不归。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生气后外出多年,互不履行婚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女刘XX、刘XX均已成年。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刘XX,并自行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对婚后共同财产不主张分割,对此,可待被告出现后,原、被告另行协商或告诉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刘XX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卫红
代理审判员付红霞
人民陪审员何占峰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