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略)。因盗窃于2010年9月6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东风乡X村,从窗户跳入被害人史某家盗窃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东风乡X村,采用弄开窗户跳入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史某家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了2010年9月6日晚上8点左右,其步行到大坡村X街弄开窗户跳进路南一家住户,在屋里翻东西时听到有人进来,便躲到床下,来的人在床下找到他后报警的事实经过。受害人崔某和史某陈述了2010年9月6日晚上21时许,听到邻居郭某在门外叫他们,说他们家进小偷了,他们在北屋临街屋外西窗户下发现了一把伞和一双鞋,便进了北屋找,在床下发现了李某某的事实经过。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6日21时许,和邻居史某的母亲李某发现其家后窗户下放着一双拖鞋和一把伞,便喊史某从家里出来,一起到李某房间,在床下发现了李某某的事实经过。另有安公龙勘(2010)X号现场勘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8张、崔某辩认犯罪嫌疑人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允许非法跳窗进入他人家中,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保护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1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李某伟
审判员于敏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