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
法定代理人彭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
被告季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季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郑州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与被告季某、季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6月28日18点,被告季某驾驶豫x号轿车在郑州市X路中药厂家属院内行驶时与出行的原告彭某相撞致其受伤。经郑州市交警二大队公交认字(2011)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责。原告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出院后仍需三个多月的护某恢复。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交通费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彭某营养费、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并支付被告季某垫付的医疗费4107元。被告季某于2012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彭某2500元,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东明
代理审判员张花显
人民陪审员孙淑锟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