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默锐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奎文区X街X路以东(东盛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潍坊默锐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略),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25日,出票人为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许昌金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广发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默锐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铁莹莹
审判员胡宁山
审判员刘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