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王某
本院收到了王某诉某县X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依法撤销某县X镇人民政府之职能部门某县X镇建设管理站于2002年6月就王某“关于宅基地使用证添名的申请报告”上盖章确认的违法行政行为。
经审查,王某与起诉人王某均系宋某(于2007年12月27日去世)的亲生儿子。宋某生前名下有坐落于某县X村、占地面积为36平方米的房屋两间。2002年4月,王某向宋某所在地的村X组织递交了请求在宋某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添名的申请,某县X村民委员会及某村镇建设管理站在该申请书上均签署了“情况属实”字样并予以盖章。
本院认为,某县X村民委员会及某镇村镇建设管理站在王某递交的申请书上签署“情况属实”和盖章的行为仅是一种证明行为,并非就宋某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作出变更登记、确认,故起诉人王某的起诉不属行政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王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施燕
审判员陈丰
代理审判员朱萍
书记员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