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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a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杜a,女,×年×月×日出生于×,汉族,文盲,农民,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3月6日被拘留,2008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a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3日起,被告人杜a在明知其老乡“六a”(另处)开设二八杠赌场赌博的情况下,将租住的闵行区×镇×街×号农宅二楼出租房以每场收取人民币200元的方式转租与“六a”开设赌场,从中牟利。同年3月5日15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抓获涉赌人员三十余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a、朱a、马a、占a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书证,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a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08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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